独立法条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婚姻登记材料的归档要求: (一)当年的婚姻登记材料应当在次年的 3月31日前 完成立卷归档; (二)归档的婚姻登记材料必须齐全完整,案卷规范、整齐,复印件一律使用A4规格的复印纸,复印件和照片应当图像清晰; (三)归档章、档案盒封面、盒脊、备考表等项目,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打印;备考表和档案目录一律使用A4规格纸张。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婚姻登记材料的归档要求: (一)当年的婚姻登记材料应当在次年的 3月31日前 完成立卷归档; (二)归档的婚姻登记材料必须齐全完整,案卷规范、整齐,复印件一律使用A4规格的复印纸,复印件和照片应当图像清晰; (三)归档章、档案盒封面、盒脊、备考表等项目,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打印;备考表和档案目录一律使用A4规格纸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