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对拟分配到企业的引导资金,省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实施方案方可备案并组织实施。制定机关财政部 科技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