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八条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办理备案注销。 经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注销其备案。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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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