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章 备案管理第七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