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处理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2个月。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