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事项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一)因违规经营行为被查处或被起诉;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等要求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