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借款人应当配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出借人对融资项目有关信息的调查核实,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网络借贷信息披露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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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