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术,记录并妥善保存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做好数据备份。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借贷合同到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术,记录并妥善保存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做好数据备份。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借贷合同到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