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术,记录并妥善保存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做好数据备份。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借贷合同到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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