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只能进行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只能进行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