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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