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