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较大涉险事故是指: (一)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二)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三)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 (四)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 (五)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六)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