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较大涉险事故是指: (一)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二)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三)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 (四)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 (五)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六)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