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