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章 罚则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