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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