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罚则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