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事故信息的处置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事故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事故信息。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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