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条第三章 事故信息的处置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事故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事故信息。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