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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