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事故信息的处置

第十七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立即研究、确定并组织实施相关处置措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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