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事故信息的处置
第十七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立即研究、确定并组织实施相关处置措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事故信息的处置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立即研究、确定并组织实施相关处置措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