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事故信息的处置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处置责任制,做好事故信息的核实、跟踪、分析、统计工作。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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