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事故信息的报告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之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与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之间,应当建立有关事故信息的通报制度,及时沟通事故信息。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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