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事故信息的报告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之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与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之间,应当建立有关事故信息的通报制度,及时沟通事故信息。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事故信息的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之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与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之间,应当建立有关事故信息的通报制度,及时沟通事故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