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事故信息的报告
第十条
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三)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