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 (一)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二)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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