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

第六章 监管和处罚

第七十三条

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承销商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