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第七十三条独立法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第六章 监管和处罚第七十三条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承销商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