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

第六章 监管和处罚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特定对象违反规定,擅自转让限售期限未满的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作为特定对象认购证券。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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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