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独立法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六章 监管和处罚第七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特定对象违反规定,擅自转让限售期限未满的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作为特定对象认购证券。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