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

第六章 监管和处罚

第七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时,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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