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十条

第六章 监管和处罚

第七十条

承销机构在承销非公开发行的新股时,将新股配售给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对象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其参与证券承销。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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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