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第七十条独立法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六章 监管和处罚第七十条承销机构在承销非公开发行的新股时,将新股配售给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对象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其参与证券承销。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