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第六章 监管和处罚

第六十九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及其他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其出具的专项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除承担证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外,中国证监会十二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相关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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