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第六章 监管和处罚

第六十八条

上市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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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