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第六十八条独立法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章 监管和处罚第六十八条上市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