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第六十六条独立法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六章 监管和处罚第六十六条上市公司提供的申请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可作出终止审查决定,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