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

第六章 监管和处罚

第六十六条

上市公司提供的申请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可作出终止审查决定,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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