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六十二条

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将发行情况报告书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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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