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第六十二条独立法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五章 信息披露第六十二条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将发行情况报告书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