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六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公开发行证券前的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募集说明书摘要或者募集意向书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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