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第六十条独立法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五章 信息披露第六十条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资信评级报告。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