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六十条

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资信评级报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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