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九条

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所引用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应当由有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并由至少两名有从业资格的人员签署。 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至少两名经办律师签署。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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