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七条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应当对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尽职调查并签字,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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