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第五十七条独立法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五章 信息披露第五十七条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应当对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尽职调查并签字,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