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第五十六条独立法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章 信息披露第五十六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上签字,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