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上签字,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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