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申请的下列决定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一)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审查; (二)不予核准或者予以核准。 上市公司决定撤回证券发行申请的,应当在撤回申请文件的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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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