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第五十条独立法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四章 发行程序第五十条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