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第四章 发行程序

第五十条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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