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第四十八条独立法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章 发行程序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