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发行程序

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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