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发行程序

第四十七条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十二个月内发行证券;超过十二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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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