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七条独立法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章 发行程序第四十七条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十二个月内发行证券;超过十二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