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发行程序

第四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下列程序审核发行证券的申请: (一)收到申请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二)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 (三)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申请文件; (四)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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