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第四十五条独立法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章 发行程序第四十五条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证券或者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保荐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