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发行程序

第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证券或者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保荐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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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