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发行程序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证券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上市公司就发行证券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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