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发行程序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事项; (二)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 (三)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限; (四)认股权证的行权期间或行权日。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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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