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发行程序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就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 (四)募集资金用途; (五)决议的有效期; (六)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发行程序
股东大会就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 (四)募集资金用途; (五)决议的有效期; (六)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