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 (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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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