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二章 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 / 第三节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三十四条

认股权证自发行结束至少已满六个月起方可行权,行权期间为存续期限届满前的一段期间,或者是存续期限内的特定交易日。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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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