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章 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 / 第三节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三十四条认股权证自发行结束至少已满六个月起方可行权,行权期间为存续期限届满前的一段期间,或者是存续期限内的特定交易日。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