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二章 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 / 第三节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三十三条

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间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 募集说明书公告的权证存续期限不得调整。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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