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章 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 / 第三节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三十三条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间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 募集说明书公告的权证存续期限不得调整。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