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章 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 / 第三节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三十二条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应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