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章 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 / 第三节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三十一条认股权证上市交易的,认股权证约定的要素应当包括行权价格、存续期间、行权期间或行权日、行权比例。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