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二章 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 / 第三节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二十九条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 债券的面值、利率、信用评级、偿还本息、债权保护适用本办法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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