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第二十九条独立法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章 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 / 第三节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二十九条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 债券的面值、利率、信用评级、偿还本息、债权保护适用本办法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