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 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 / 第三节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二十八条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申请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和认股权分别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应当分别上市交易。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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