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章 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 / 第三节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 (二)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三)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公司除外; (四)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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